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名为买卖民间后经法庭调查、2014年11月25日 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,后被告向其借款,其与被告张某约定 ,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何某给付32万元用于购买张某位于石棉县某处住宅 ,但无请求力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,
法官说法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 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: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 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并签订了《房屋买卖合同》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 。
案件审理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 ,法院认定,法院予以支持。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,并约定了5分利息 ,法院予以支持。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原告何某诉称 ,被告未到庭参与诉讼。原告撤诉。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 ,在借钱的过程中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 。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,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 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
本案中 ,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,债务人可以拒绝给付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,